2021.11.19
宗地代碼441932001005GB05596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宗地代碼441932001005GB05596地塊
土地使用權人:東莞市高埗鎮人民政府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廣東中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檢測單位:廣東中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鉆探單位:東莞市華真環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塊地址:東莞市高埗鎮冼沙村
地塊調查面積:13475.1平方米
地塊原用地性質:工業用地
地塊規劃用地性質:公園綠地(G1)
調查緣由:調查地塊原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但主要用于道路、綠地及辦公樓,調查地塊內僅約60平方米的區域用于辦公樓及生產車間,使用時間為2004年至2009年,地塊現為停車場、綠化區及兒童娛樂設施,規劃用地性質為公園綠地(G1),根據《東莞市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東環[2018]310號),該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二、調查情況
本次調查土壤篩選值執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其中土壤砷風險篩選值參照《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附錄A中的土壤環境背景值(40mg/kg)執行。地下水篩選值選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Ⅲ類標準,其中石油類、鄰苯二甲酸二乙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篩選值參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附錄A中的相關標準執行。
本次初步調查共布設了12個土壤監測點(包含2個土壤監測對照點),調查深度為0~8.0m,項目組分別于2020年12月10日~2020年12月14日進行土壤樣品采集,共采集土壤樣品57個(其中土壤檢測對照點位樣品2個,不包含現場平行樣品);檢測項目包括理化性質(1項)、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石油烴(C10-C40)、鄰苯二甲酸酯類(3項)。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土壤環境調查結論如下:
本次調查于地塊外采集了2個土壤對照樣品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地塊外對照點pH值為7.29~9.58;重金屬中砷、鎘、銅、鉛、汞、鎳均有檢出,六價鉻未檢出;石油烴(C10-C40)檢出結果為78~337mg/kg,其余有機類檢測指標均未檢出,檢出結果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本次調查于地塊內采集了55個土壤樣品進行檢測,土壤樣品pH值范圍為5.12~9.25,其中18個土壤樣品的pH值小于7,33個土壤樣品的pH值大于7,總體來看調查地塊以堿性土壤為主;土壤砷、鎘、銅、鉛、汞、鎳均有檢出,六價鉻均未檢出;有機物共檢測了41項有機物,此次檢出的有機物包括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乙烯共4項,其余有機物均未檢出;所有樣品均有石油烴(C10-C40)檢出,檢出結果范圍為26-256mg/kg,各檢測因子的檢出結果均未超出《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因此無需對地塊土壤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本次調查采樣組于2020年12月31日于地塊內采集了3個地下水樣品,于地塊外采集了1個地下水樣品,檢測項目包括渾濁度、pH值、鐵、錳、銅、鋅、鋁、鈉、汞、砷、硒、鎘、六價鉻、鉛、鎳、石油類、苯、甲苯、二甲苯(總量)、乙苯、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共24項,并于評審后2021年03月01日補充檢測項目石油烴(C10-C40)。根據檢測結果分析,地下水環境調查結論如下:
本次調查地塊外地下水對照井的pH值為7.09,中性水;地塊內地下水監測井pH值范圍為6.98~7.25,為中性水,地塊外地下水對照井其余24項監測項目共檢出10項;地塊內監測井其余24項監測項目共檢出8項,其中錳出現超篩選值情況,渾濁度、錳在4個點位(D1、D2、D3、DJ01)樣品中均出現超篩選值情況,渾濁度超篩選值倍數范圍為2.27~2.47,錳超篩選值倍數范圍為1.90~12.60,其余檢出指標均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附錄A中的相關標準要求,
地下水暴露途徑包括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以及飲用地下水。地下水超篩選值指標中渾濁度屬于感官性狀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指標,根據《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附錄H,不屬于工業企業污染地塊環境調查關注的污染物,因此不作為本次地塊環境調查的重點關注污染物;因調查地塊所在區域均已供應自來水,不以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所以不存在飲用地下水暴露途徑,此外,超篩選值污染物錳在地下水中不生成氣態污染物,故該超篩選值污染物缺少暴露途徑,由此地下水中的超篩選值污染物對人體健康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因此本地塊無需開展地下水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鑒于調查地塊地下水污染物中渾濁度、錳的檢出結果超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要求,地塊現已建設為公園綠地,因此建議在后期地塊利用過程中不對地下水進行開發利用。
綜上所述,地塊土壤中重金屬、有機物、鄰苯酸酯類及石油烴等污染物含量均未超出本項目相應的風險篩選值,因此無需啟動土壤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根據地下水環境調查結果,在本地塊地下水不作為飲用水源的情況下,通過風險分析,地下水污染物含量超出篩選值的項目對人體健康的風險是可接受的,無需啟動地下水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