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東莞市莞城中心小學分校擴建工程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東莞市莞城中心小學分校擴建工程地塊
占地面積:11224.83平方米
地理位置:東莞市莞城街道新風路南側(中心地理坐標:東經113°38'23",北緯22°51'33")
土地使用權人:東莞市莞城街道辦事處
未來規劃:小學用地(R62)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廣東中健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調查緣由:東莞市莞城中心小學分校擴建工程地塊位于東莞市莞城街道新風路南側,占地面積11224.83平方米。該地塊歷史用地性質為農用地,1956年地塊用地性質更改為特殊用地;2018年6月城市規劃局將該用地調整為R62小學用地,屬于敏感用地,根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文件《關于加強土壤環境調查環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東環辦[2018]19號),該地塊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工作。
二、根據第一階段環境調查結果
調查地塊歷史沿革清晰。根據歷年衛星地圖和人員訪談了解,調查地塊1956年前為空地;1956-2005年期間地塊設有東莞市公安局九科、東莞市公安局特警大隊、東莞市收容站及東莞市看守所;2006年2月東莞市收容站進行拆遷,拆遷完畢后該區域主要用于地塊內辦公人員日常上班的車輛停放;2005-2016年除東莞市收容站外其他單位均遷出,改為東莞市保安服務總公司用地,地塊內建筑均于2017年10月拆遷完畢;2017年10月至今該地塊處于空置狀態,未進行開發利用。根據場地相關資料分析、現場勘踏及人員訪談等,該地塊歷史上無工業污染類企業進行生產活動,無重點潛在污染區域,為了了解調查地塊場地環境狀況,于場地內根據《東莞市建設用地場地調查工作及評審技術要點》 附表1-東莞市建設用地場地環境調查工作評審表“一票否決”項中土壤采樣點的布設要求“調查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不少于6個”的布點原則布設土壤監測點位,對土壤的pH值、含水率、《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項基本項目進行監測分析。
三、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現場采樣時間為2019年4月17日,調查組采用專業判斷布點法結合系統隨機布點法進行土壤監測點位的布設,此次初步調查共布設8個土壤點位,1個對照采樣點,總共9個土壤點,共采集34份樣品(不包括土壤平行樣),調查場地內調查鉆孔深度為0~7m,分別采集4-5層不同深度樣品;對照點采集深度為0~0.5m。監測項目為:pH值、含水率、重金屬和無機物(7項)、揮發性有機物(27項)、半揮發性有機物(11項)。
第二階段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現場采樣時間為2019年04月22日,在場地內布設3口地下水監測井,每口鉆孔深度以實際采樣為主,共采集3組地下水樣品(不包含現場平行樣品),采樣深度為水位線0.5m以下。檢測項目包括pH值、渾濁度、銅、鋅、鉛、汞、砷、鎘、鉻(六價)、鎳(共10項)。
重新建井采樣的時間為2019年08月02日,在場地內布設3口地下水監測井,每口鉆孔深度以實際采樣為主,共采集3組地下水樣品(不包含現場平行樣品),采樣深度為水位線0.5m以下,檢測項目包括感官性及一般化學指標(20項)、微生物指標(2項)、毒理學指標(15項)。
根據檢測分析結果:
(1)根據場地環境調查結果,本次調查檢測的所有土壤樣品中重金屬和有機物等污染物含量均低于本項目相應的土壤環境風險篩選值,本場地土壤中重金屬和有機物等污染物含量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在可接受的范圍,因此無需啟動土壤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2)地下水指標 37 項(包含補釆項目)共檢出 23 項,出現超篩選值的污染物包括渾濁度、錳、氨氮、砷、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鋁共 7 項;其中,渾濁度、氨氮、總大腸菌群及細菌總數在3個點位樣品中超篩選值,錳、砷、鋁在 1 個點位樣品中超篩選值。場地內上游、下游地下水監測點位均出現超篩選值項目。
常規指標渾濁度、氨氮、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屬于生活類污染物,可能由于市政截污管網運輸過程中的滲漏所致,渾濁度、氨氮、鋁、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在東莞市地下水超標情況中較常見,且根據《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試行)》附錄 H,不屬于工業企業污染地塊場地環境調查關注的污染物,因此不作為本次場地環境調查的重點關注污染物。地下水暴露途徑包括吸入室外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吸入室內空氣中來自地下水的氣態污染物以及飲用地下水。因調查地塊所在區域均已供應自來水,不以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源,所以不存在飲用地下水暴露途徑。此外,關注污染物錳、砷、在地下水中不生成氣態污染物,故這些超標污染物缺少暴露途徑,不會對人體健康產生明顯風險。因此本地塊無需開展地下水風險評估。
四、總結論
報告調查評價結果表明,地塊的土壤樣品中所有檢測指標均低于風險篩選值,場地地下水所檢測項目中雖然有污染物指標超《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III 類水標準,但超標的污染物缺少暴露途徑,由此地下水中的超篩選值污染物對人體健康風險在可接受范圍;故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不需要進行場地詳細調查與風險評估,故該地塊作為小學用地進行再開發利用是可行的。